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1年6月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行领导小组——资助中心——学院(部)——班级四级认定体系: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学院(部)认定工作组:院(部)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工办主任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4.班级认定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不少于5%的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五条 认定依据
1.学生家庭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六条 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档。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时间
第七条 认定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集中开展一次,其他时间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部)要告知学生及时登录数字服务大厅申请。
第八条 各院(部)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小组,应根据分工,对照认定依据,认真、按时、负责地完成认定审核工作,及时把初审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材料
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相关的证明辅助材料。
初次申请的学生,必须完整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如有其他经济困难证明,可一并提交,以供认定参考;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手续从简。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入个人不良诚信档案。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告知——申请——评议——审核——复核——公示——建档
1. 发布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发布新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知,各院(部)要及时转发给本院(部)学生,告知学生及时申请;
2. 学生申请。根据当年的认定通知,备齐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3. 班级评议。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发挥民主评议的作用,秉公作出合理的认定建议,报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4. 院(部)审核。院(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重点审核各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特困生比例是否正常;
5. 资助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无误后,汇总名单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
6. 公示。经全国学生资助系统认定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7. 建档。认定通过的学生建立档案,列为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广东省教育厅收到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委托民政、残联等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系统进行查询、核对,如发现问题将反馈给我校。我校须认真核实反馈的问题,确须做出调整的,要从公示阶段重新启动认定程序。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各院(部)每学期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院(部),院(部)应在下一学期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院(部),并提出困难认定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院(部)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订具体的认定细则。
附表: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21年版)
2.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