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修订)
解决学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仍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向所在院部申请缓交部分学费。缓交获批准后,可享受已缴清学费学生的同等待遇。
第一条 申请对象
1. 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因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以往学年没有欠费
2. 临时困难学生须提交有关证明
第三条 申请时间
1. 老生:暑假之前(具体按当年通知执行)
2. 新生:新生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 缓交金额:缓交上限为6000元
第五条 缓交期限(统一日期)
缓交日期
| 当年11月30日
| 次年2月15日
| 次年4月25日
|
特困生
| √
| √
| √
|
比较困难学生
| √
| √
| ×
|
一般困难学生
| √
| ×
| ×
|
临时困难学生
| √
| ×
| ×
|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2.院部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缓交金额、缓交日期是否有误。初审通过后,汇总申请人的原始申请材料,填写《申请学费缓交学生名册》,在7月1日前(新生在9月17日前)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3.各院部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学生总数的1%。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院部送来的原始申请材料和《申请学费缓交学生名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学校审定。审定通过的缓交名单放假前予以公布,并送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审定未通过的,返回所在院部,由院部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5.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先报到,后按本办法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