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时间:2014年11月05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师(珠)校发〔2013〕4号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依据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贷〔2007〕4号和粤教贷〔200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条 学校在学务办公室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协同学院(部)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六)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各院(部)成立由院(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配合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部)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五)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六)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

第四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举办相关知识讲座,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院(部)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为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所有提交贷款申请的学生需参加统一的培训并通过理论考试。

第六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更要教育他们毕业后及时还款,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的违约行为,将会给个人就业、购房等诸多方面带来“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困境。贷款毕业生须接受院部组织的培训教育,按时完成系统信息确认、《还款确认书》和承诺书的签署,以及相关知识的考核。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院(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院(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

(1)同意学生贷款;

(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院(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资助中心审批。

(五)资助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九条 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等,由各院(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条 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为学生建立个人贷款专用账户,系统根据国开行的委托自动从借款学生的支付宝账户中转入学校学费账户中。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将助学贷款缴纳贷款学生的学费;若有贷款结余则留作下学年缴纳学费。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与贴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借款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零时起。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资助中心将省助学中心的通知转交学校财务处,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资助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部)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后3天内向资助中心汇报,资助中心在知会贷款代理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院必须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院(部)未征得资助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院(部)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十八条 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院(部)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和院(部)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学院(部)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中心和院(部)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两位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按照正常程序和时间完成相关操作。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毕业生毕业当年和毕业后的第一、第二年的12月20日为自付利息日,务必在此日期前5个工作日将应付利息足额存入个人的贷款专用账户中。

借款学生毕业后第三年的9月20日为第一笔贷款的还款日,以后实行每年一次性还清一笔贷款本息。如在校期间有3笔贷款,则从毕业后的第三年开始,每年9月20日一次性还清一笔贷款本息,分3年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借款毕业生从毕业后的第三年开始,在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及时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贷款专用账户中。根据自己的贷款笔数,按一年一次还清一笔,逐年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六条 资助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欠供学生名单转发相关学院(部),相关学院(部)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欠供学生及时还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约学生,依据贷款合同协议,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三)通过有关网站和媒体发布违约学生的追缴信息,追缴所欠贷款。

(四)向用人单位、户籍所在地通报违约情况,请用人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协助催缴。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各院(部)贷款工作小组和资助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把学生的助学贷款情况、还贷违约情况等,纳入季度和年度“通报”内容,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部)贷后管理的责任,资助中心将各院(部)的还贷违约率与贷款额度、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将按照广东省助学中心的规定执行)挂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此前与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请参照各地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教学部学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