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时间:2014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2010年12月26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办好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分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养老保障、建房、售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的原则和办法,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四) 民主评议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五)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监督校务公开,监督提案的回复和落实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是我校工会会员、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在册教职工、连续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按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10 %左右;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根据具体人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相关、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个别人数较多的单位也可单独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正、副团长各1人。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的各项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推选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持会议。执委会应由学校教代会的代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11-13人。组成人员的构成中,应包括一线教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60%)和具有代表身份的学校党政、工会的主要领导。执委会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4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会和教代会领导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经执委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福利保障工作委员会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一般在5-9人之间,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提案工作委员会除外)。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会议或执委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的建议;

(二)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提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五)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教代会还可设立其他与学校工作和发展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执委会提名、各代表团推举,并与人事主管部门协商,最后由代表大会表决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立后,应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和自身职责,制定工作章程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代行教代会的职权;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由教代会执委、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执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执委会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处理“两代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做好教代会及其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会议、换届选举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和替补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换届大会的开会方案和执委会建议人选,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协助执委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代会全体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