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规章的制定程序,维护学校规章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走上依法治校、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维护学校规章体系的统一性,符合上位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三)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四)体现职权与职责的一致性。
第三条规章是指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守则、须知等文本的总称。
章程,是指党政部门、教学科研组织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规范本组织性质、运作机制及成员的思想、行为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
规定,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办法,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条文。
细则,又称实施细则,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
守则,是对某种人员提出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
须知,是对某一方面工作需要共同知道并遵守的事项。
此外,必要时,对某一项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而提出的意见,称“意见”。
第四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签发、公布、解释,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五条立项
学校各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某项规章,可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说明拟制定的规章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学校发展规划处会同法律事务处根据总体工作部署和现有规章情况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提出是否立项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起草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立项申请,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原则上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对涉及多个部门且特别重大的规章或校长办公会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可组成临时性跨部门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起草主体应通过书面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相关单位、专业委员会、专家和师生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报请审核
(一)规章起草工作完成以后,应将草案和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发展规划处。
部门独立起草的规章报请审核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由几个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由临时起草小组起草的,由小组第一责任人签署。
(二)发展规划处会同法律事务处对报请审核的规章草案进行初审后送交主管校领导审核;对涉及面广,专业性、政策性强的规章草案,可商请相关部门协助审核。
(三)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相协调、衔接;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等。
规章草案如不符合要求,可以将其退回起草主体,或者要求起草主体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第八条决定
经审核过的各项规章,由学校办公会审议决定。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在由学校办公会审议决定之前还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审议。
第九条签发与公布
经审定的学校规章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签发,并由学校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十条解释
规章解释权属规章起草部门。
第十一条根据规章内容需要,文本格式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
第十二条规章标题应简洁明了,注明制定单位名称、解释权归属及执行(试行)日期。
第十三条对已有的各类规章的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