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时间:2009年04月21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动学校改革、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并参照《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于重大管理事项、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校务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校务公开实行学校行政主持、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行政的校领导、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代会、校工会、团委、纪监委、审计、宣传等职能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

1.召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

2.决定校务公开申请的延长期限;

3.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公开。

(三)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

第七条 校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

校务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办校务公开工作会议;

(二)受理、答复校务公开申请;

(三)校务预公开的拟定;

(四)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六)督促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

(七)学校重大事项公开的审核;

(八)学校校务公开网页的维护;

(九)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校务公开事务。

第八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在校工会,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监督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校工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师生代表、民主党派人士组成。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延长校务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召开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及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定期检查校务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五)受理校务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校务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本部门校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公开的事项和具体负责的人员,并将本部门负责公开的事项和人员以及公开程序报校务公开办公室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备案。

第十条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院应推行院务公开,各学院成立院务公开工作机构,参照本实施办法,负责本单位院务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

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院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工作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的有关内容材料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会议记录;

(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

(三)校工会负责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的会议记录;

(四)校学生会负责学代会有关校务公开的会议记录。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向校外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二)管理体制、法人代表、董(理)事会成员、校长、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校概况、发展规划及办学成果;

(四)学校章程、基本规章制度;

(五)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批准机关;

(六)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七)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和中标结果;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向校内公开的内容

(一)校外公开的全部内容;

(二)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学生团体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及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四)学校章程、制度、重要文件的制定或修改情况;

(五)学校主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年度计划、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六)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七)教育教学改革情况,学籍管理、教务管理有关制度,以及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八)学生管理有关制度,学生勤工俭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十)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十一)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十二)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

(十三)学校干部、人事的改革方案,干部竞聘条件、程序和聘任,职称评定条件、指标、程序和评定结果,评优、评先进的条件、程序及奖励情况;

(十四)学校做出“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和内容;

(十五)有关学校工资福利制度、住房分配制度等和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其制定和修改;

(十六)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十七)学校各种收费内容、依据、批准单位;

(十八)教学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学校评估情况;

(十九)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研项目的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十)学校资产管理、变更和经营情况,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债权债务情况;

(二十一)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二十二)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及图书、教材采购等招投标情况;

(二十三)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不宜公开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对涉及学校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内容一般不予公开。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校务:

(一)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中层干部会议、民主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

(二) 通过校报、校广播站、校闭路电视等传播媒体在校内发布;

(三) 设立校务公开栏、宣传栏;

(四) 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网页;各职能部门网页上应当公开由本部门负责的校务公开事项;

(五) 通过各种校内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简报等形式公开;

(六) 设立网上信箱,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和投诉热线;

(七) 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应当公开的事项一般应在该事项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应该公开的事项,经部门校务公开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公开,并同时报校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学生基本权益等重大事项的公开,由职能部门提出,报校务公开办公室审核,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依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向校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一条 校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涉及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作出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办公室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然后报请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务公开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可以中止校务公开活动,但应在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恢复校务公开。校务公开期限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连续重新计算。

校务公开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公告中止原因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六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由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管理。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定期评议相关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校。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校务公开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依据本实施办法申请公开校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