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筹资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参与筹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学校筹资能力,奖励在学校筹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筹资工作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学校募集各类无偿捐助,包括资金、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它实物。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对在捐资助学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各单位、个人和社会人士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表彰及其他政策奖励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凡为学校的筹资工作提供有价值信息,积极联系无偿捐助并成功者,均为奖励基金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办法
1.建筑物捐赠。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已建、在建及计划建设的各类建筑进行捐赠,筹资联系人可获得捐资总额8%—10%的奖励,奖励最高额原则上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如捐赠数额在五百万以上,联系人可获得除奖金以外的其他特殊奖励,具体奖励额度及奖励方式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捐赠管理委员会议定。
2.资金捐赠。对联系并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或者其它专项资助项目的联系人,可获得捐赠总额8%—10%的奖励,奖励最高额原则上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如捐赠额在五百万以上,可获特殊奖励,奖励办法同本条第一款。
3.实物捐赠。对于属于实物形式的捐赠,将视实物的市场价值及社会意义确定相应的奖励,原则上按照其价值的5%进行奖励,最高额不超过二十五万元人民币。如捐赠实物市场价值在五百万以上,可获特殊奖励,奖励办法同本条第一款。
4.提供重要信息,参与捐资引资项目的奖励。学校积极鼓励全校师生参与学校捐资助学工作,对为争取捐资助学项目提供重要信息,并积极协助完成捐赠项目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5.各院系争取并用于本院系建设与发展的捐赠项目,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用于学校其他发展项目的,学校将给予特殊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视捐赠情况商定。
6.学校设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发展杰出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对长期对学校发展筹资工作给予关心与支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并奖励。
第六条 捐资项目的成功以资金入帐后或实物捐赠完成后为准,同一捐赠项目只认定一个联系人。
第七条 如捐资资金分批到位,将根据实际到位的资金按比例颁发奖金,或者在全部资金到位后,一次性颁发奖金。
第八条 所有筹资捐资奖金的颁发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捐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由捐赠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颁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