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4年11月06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2005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必要时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做出同意维持原处分或建议重新审查、审议原处分的结论。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应占多数。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从全校专职教师中推选,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从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在册学生中推选。

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1年,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对受理范围内的申诉,经主任批准后可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报告主任,由主任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对学生申诉事件的审核调查工作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申诉委员会审理并评议等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其申诉的提起超过了期限,可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由申诉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后提出的申诉。

申诉书应记载申诉人姓名、学号、学院、申诉事实及理由,希望获得之补救,并尽可能附上相关资料及证据。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范围:

(一)申诉方认为做出处分决定的程序不合规定的;

(二)申诉方认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的;

(三)申诉方认为处分决定适用学校规章制度不当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机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的。

申诉委员会不受理对学校的规章制度等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申诉。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初步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范围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明显不在申诉范围的,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自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接受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做出结论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提起以后,申诉人如就申诉事件或其牵连的事项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应立即中止申诉处理程序。中止申诉处理程序的原因消除后,可以重新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处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有重新进行调查的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指定委员3-5人组成调查小组,对违纪事实、违纪处分过程等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申诉委员会的听证会应公开举行,听证会应通知申诉人、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的代表、调查组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席或做陈述或说明。陈述和说明的内容以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内容为限;如与申诉案件无关,会议主持人有权制止其发言。

申诉委员会的讨论与表决情况,应予保密。

申诉委员会的评议过程及申诉人、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的代表、调查组、其它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应详细记录并保存;特别重要的,可以录音或录像。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做出复查结论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有占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应亲自出席评议会议。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对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主动回避。申诉人在申诉程序开始时,有权要求委员回避。如申诉人理由成立,申诉委员会应接受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可以做出以下决定:(1)同意维持原处分决定;(2)如原处分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有错误,或理由不充足,或引用规章不当,或处分等级不当,可以要求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重新审理或研究。申诉委员会不得做出加重处分的建议或决议。

无论申诉委员会做出何种复查结论,除开除学籍等特别重大的案件可由申诉委员会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原处分决定外,并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应包括申诉处理情况、对申诉人之申诉理由的复查结论、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等内容。同意维持开除学籍之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书面通知中,应有“如不服本复查结论,可于复查结论通知书送达本人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文字。

第二十条申诉委员会之复查结论通知书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学生处、申诉人及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并报送主管校长。

第二十一条如申诉委员会要求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重新审理或变动对学生的处分,后者应立即重新审理或研究,并在书面形式的申诉委员会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审理或研究的结果报送申诉委员会并送达申诉学生本人。

申诉人如仍不服,可在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的重新审理或研究的结论送达本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诉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分决定、复查结论、重新审理结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再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