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国际课程班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0年06月01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为加强我校国际课程班的管理,更好地保证国际课程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国际课程班教学质量,不断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课程班是指我校与境外大学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以“2+2”或“3+1”等多种模式开展的,以中国高中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颁发境外合作大学学位证书的计划外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部)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境外大学合作开展国际课程班,以学院(部)出面联系,学校审核、签约批准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承办国际课程班的学院(部)应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办学声誉,有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际课程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校领导,成员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法律事务处、财务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处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际课程班与外方及其他校内外机构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1.与学校招生部门、学院(部)共同协商做好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招生考试、招生录取等工作。

2.与境外合作方密切联系,做好国际课程班学生境外学籍的注册与管理工作。

3.与境外合作方及校内项目承办学院(部)密切配合,及时处理日常相关事务,协调好学生境内外学习的衔接工作。

4.国际课程班的其他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办国际课程班的学院(部)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在学院(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学院(部)院(部)长负责。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学院(部)与境外大学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包含对方合作大学简介、项目合作方案、承办学院的教学计划、师资来源等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领导。

第八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由学院(部)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及有关部门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签订洽谈合作意向书。

第九条达成合作协议意向书后,申办的学院(部)需将填写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会签表》以及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合作方介绍等全套文件递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会同法律事务处、财务处、教务处对合同草案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论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条学校决定举办的国际课程班,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代表与境外大学签订协议。各院(部)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国际课程班项目的论证、洽谈、签署协议等工作完成之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项目的报批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每学年度国际课程班招生计划数由招生与就业处会同学生处根据各学院(部)申报情况及学生宿舍床位情况共同确定,并由招生与就业处根据申报学院(部)往年国际课程班的学生报到率、缴费率等指标进行计划分配,对于办学声誉好、质量高的项目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十三条招生与就业处对各学院(部)的国际课程班招生宣传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以严肃招生宣传纪律,保证全校招生宣传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第十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各相关部门及学院(部)拟定国际课程班招生简章,并提交领导小组各成员审核并会签。定稿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印刷。

第十五条教务处根据当年的国际课程班计划招生数与生源情况划定统一的录取分数线,各学院(部)可根据自身的生源情况与专业要求组织招生考试,提高生源质量,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国际课程班录取通知书由招生与就业处统一印制,各学院(部)将招生名单报招生与就业处,由招生与就业处统一寄出。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处另行制定国际课程班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国际课程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九条如果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学习或退学,以前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为了鼓励开拓与发展国际课程班项目,学校对项目经费进行适当划拨。具体经费划拨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参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国际课程班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

第二十一条注册管理。对录取的计划外国际课程班学生实行统一的在校注册管理。学院(部)须将学生名单(学号、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学院、专业、行政班)提交教务处。注册程序与全日制普通学生相同。

第二十二条师资要求。国际课程班授课教师的条件须符合我校教师聘用规定,所聘任的外籍教师应有相应学位和职业证书,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三条教学组织与质量保障。学校对国际课程班教学活动的管理按照教育教学制度执行。校院(部)两级应建立教学质量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际课程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水平。国内学习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对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进行学生评教;为鼓励学院(部)积极办学,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国际课程班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考核,重点观测学生国外就读率及获得学位证书率,对办学优秀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四条文凭证书。国际课程班学生国内学业结束后可获得我校颁发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习证明。完全达到境外合作大学教学要求后可获得境外合作大学的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部)承办的国际课程班项目,由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举办的国际课程项目按协议约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