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单位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0年06月01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预决算管理工作,依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学单位是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资格的各教学单位。机关部处室的预决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预算要全面反映以教学、科研、师资培养为中心的预算特征,预算支出结构要切实反映教学单位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组织属性,尽量降低行政办公经费开支,增加与教学科研、师资培养等项目相关的开支。

第四条学校预算实施“两级预算、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即各教学单位应按经财经委员会讨论、审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预算年度学费分配比例计算的收入为基准,编制本单位学年度支出预算,学校依据各教学单位、非教学单位上报的部门预算为基础,编制学校学年度总预算。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六条学校财经委员会承担学校预算审议、统筹职能,其具体工作是: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核各教学单位预算;监督预算执行,评价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预算年度自公历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入和支出中涉及外币的,应按照预算编制时的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要求与程序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1.非赤字原则

各教学单位必须按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学费收入分配比例计算的收入编制预算,不允许做赤字预算。

2.论证原则

预算资金的使用要综合考虑成本与收益。非定额类单笔资金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要求在预算中附项目说明书,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预算中附项目论证报告。

3.公示原则

各教学单位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以适当的方式向教师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1.真实准确:各教学单位预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准确编制收支预算,真实反映各教学单位各类资源的基本信息。

2.科学规范:各教学单位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应符合学校规定,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对重点项目,要组织熟悉专业的相关人员开展可行性论证,严格遴选并排序。

3.及时上报:教学单位预算应严格按财经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编制、按时上报。

4.留有余地:教学单位在本年度编制预算中,要预留机动经费,机动经费预留标准不低于教学单位预算支出总额的8%。机动经费安排在公用支出---非定额公用支出---其它费用科目下,该项费用,原则上只能用于非定额公用支出类项目。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审核的程序

各教学单位预算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审核程序:

1.各教学单位根据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学校有关预算的规定,汇集有关基础资料,按财务处提供的标准格式材料,编制预算草案,报学校财务处(即“一上”)。

2.财务处汇总各教学单位报送的资料后,提交学校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各教学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议各教学单位上报的预算。财务处将财经委员会的审议修改意见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即“一下”)。

3.各教学单位根据财经委员会意见对各自预算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单位预算上报校财务处,财务处将经调整后的各教学单位预算汇总呈报财经委员会(二上)。

4.财经委员会对各教学单位调整后的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学校总预算进行统筹调整,将调整后的各教学单位预算和学校总预算提交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正式将各教学单位预算下达各教学单位执行(即“二下”)。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与方法

第十二条 上报统计资料

各教学单位在编报“一上”预算草案时,除按财务处下发的标准文本报送预算资料外,需同时报送教学单位的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中重点报告经人事处核准(盖章)的人员详细资料,总人数、教师人数、行政人员人数、临时编制人数及需学校有固定支付的所有人员情况,涉及人员开支的所有其他项统计资料。此外,统计资料还应包含学生人数与年级人数分类情况及学生欠费的详细统计,人均资源占用情况、主要办公设备保有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预算收入项内容

教学单位所有收入均应纳入学校与教学单位划分比例的收入范围。各教学单位预算收入包括学费收入、辅修收入、补修收入、培训收入、报名费收入、各教学单位下属机构的创收收入、相关合作单位的投资、获得的捐赠收入、上一年度的预算结余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是分析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各教学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人员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支出等三部分;项目支出预算即在基本支出之外需支出的部分,主要是固定资产购置、实验室建设支出等。

1.支出预算应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应量力而行。

2.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据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内容编制,人员费用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工资政策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支出项不予列支。编制人员支出项时应杜绝虚报人员、虚报标准、虚报各类补贴。

3.教学单位编制大额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列支10万元以上的项目)时,须通过本单位院务会集体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各教学单位不得无依据高估金额。对无测算依据列支的大额预算项目,财经委员会将不予通过。

第四章 预算执行、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经校长办公会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对预算项目进行调整时,须提交论证报告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下达的预算安排好资金使用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监督各教学单位执行预算。教学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现象,财务处应及时通报,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第十七条 校财经委员会对各教学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检查与绩效考核,对于预算执行较好的教学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预算执行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在预算执行中造成经费严重流失,预算项目完全不能达到预计目标和效益的教学单位,给予批评或作相应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五章 决算编制及公示要求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处的统一要求,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须经各教学单位院务会集体核签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呈报校财经委员会,作为审核各教学单位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